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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点击量: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其中,受争议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报告时说,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代表对修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上述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我国关于言辞证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落实得并不好,包括“刑讯逼供”,警察只有合法行使权力,获取证据才能成为呈堂证供。
新闻来源:上海一实仪器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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